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利用信贷资金发展,按照《西安市科技金融结合业务风险补偿办法》有关规定,对我市科技金融流动资金贷款的轻资产科技企业、青年科技人才创办的科技企业,涉及知识产权、股权等非实物质押贷款部分进行一定的贷款贴息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“知识产权”是指企业法人在其经营范围和领域内,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,主要包括专利权(发明、实用新型专利权)、软件著作权、商标权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。
第三条 科技企业获得贷款贴息应满足以下条件:
1.企业贷款属于市科技局推荐函确认的科技金融贷款;
2.申报年度未获得市级财政的贷款贴息支持;
3.企业科技贷款已按期全额还本付息;
4.贷款期内,按时向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报送半年账务决算(8月31日前)和年度审计报告(3月31日前);
5.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或反担保资产组合中涉及知识产权质押;
6.属于我市当年科技计划指南重点支持的领域。
第四条 贷款贴息标准按企业贷款涉及知识产权质押部分的3%计算。
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时,科技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:
1.贷款贴息申请表;
2.贷款合同复印件、银行借款入帐单、银行利息单、贷款还款凭证、担保合同复印件(核查原件);
3.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;
4.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;
5.其他与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有关的材料。
第六条 贷款贴息采取后补贴方式,企业科技贷款已按期全额还本付息后,再按本细则申报贴息补助。对于同一申报企业,贷款贴息最高连续支持两年。
第七条 申请和拨付程序:
1. 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于每年4月和10月集中两次受理科技金融贷款贴息申请;
2.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对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初审后,汇总报送市科技局;
3.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材料,并编制贷款贴息专项计划;
4.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计划负责贴息补助资金拨付。
第八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补贴的企业,一经发现,将收回补贴资金,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资格。
第九条 西安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资料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,定期向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上报贷款贴息半年情况报告(9月10前)和全年情况报告(4月10前)。
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;
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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